虽然说修订修改法律一直都是国王的权利,但终归是集思广益更好一些,无论这帮大臣说什么,只要是有用的就可以采纳,无用的大可以不管他,反正目前权利牢牢掌握在国王的手里。

    “陛下,我认为首先要确定一点的是,这土地无论由谁继承,必须绑定义务和国民身份,不能让土地为外国效力,这是这条法律的底线!”

    莱宁根伯爵的话给了狄奥多西不小的灵感,不得不说他的确足够睿智。

    通过捆绑国家和土地的关系,进而强化权责对等,继承土地必须为国家效力,这倒是个好办法。

    “如果我们在继承的人选上做文章呢?”卡莫塔伯爵也站出来说道。

    狄奥多西眉头一挑,卡莫塔伯爵的话似乎也很有道理:“接着说下去!”

    “是这样的,我觉得,我们可以规定,想要继承兰茵王国的土地,要么放弃自己对外国领主君王的效忠誓言,彻底成为兰茵王国的臣子,要么就放弃对土地的继承,这样应该也能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狄奥多西沉思了一番,点点头表示赞同。

    卡莫塔伯爵的话的确也是很有道理,最近兰茵王国的大臣们似乎政治能力也提高了不少,提出的建议多少有点高屋建瓯的意思。

    其余的大臣们也都是进行了补充,七嘴八舌的说出自己的想法,虽然其中大部分都是没什么作用也不可能实行的条款,但总归还是出现了不少有用的提议。

    这种探讨进行了好几天,毕竟实行一种法律可不是儿戏,必须要经过多次讨论验证,推翻再重建的过程才能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

    于是在这过程之中,贵族们对于这个法律的意见也逐渐传达到了狄奥多西以及大臣们的耳中。

    一直到希尔卡蒂历869年三月五日,这法律的条文几经修改,这才被确定下来,明文发向兰茵王国各地。

    《兰茵王国外国继承者权责法案》

    第一条:外国继承者必须进行取舍,有对外国领主及君王的忠诚誓言者必须放弃誓言加入兰茵王国,否则将不具备继承兰茵王国境内财产地产的资格。

    第二条:外国继承者在拥有其他国家土地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具备继承兰茵王国土地的资格。

    第三条:本国贵族可亲自指定财产继承人,财产及地产的继承需通过王室及国王审批并且同意方可生效。

    这三个主要条款构成了继承者法案的主体,是不变的硬性要求,至于剩下的一些条文则是对这三条的补充。